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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立法目的、制度创新与程序优化等方面作出显著调整,既体现出对当前社会需求的积极回应,也引发了关于规范表达严谨性与程序正当性边界的深入反思。《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第1条新增“促进市场经营主体优胜劣汰”“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等多元目标,可能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弱化破产法作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程序法的核心属性,对其中立程序工具的定位造成影响。《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增设“小型微型企业破产程序的特别规定”“合并破产”等章节,吸纳司法实践经验,形成诸多程序制度创新,但部分制度设计仍存在完善空间。例如,庭外重组与重整程序的衔接机制不够顺畅,存在“预重整”程序异化的风险;个人连带债务人破产的限制条件设置欠妥,适合使用的范围过窄;检察院介入破产程序监督缺乏配套操作规范,可能妨碍当事人自治主导的程序运行;破产债权确定与算定基准日规则的修改或删减,会动摇破产程序公平清偿债务的制度基础;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过度细分可能增加程序复杂性,须审慎权衡公平价值与效率目标的平衡;管理人中心主义的落实以明确管理人“破产事务执行机关”的地位为核心,但配套制度供给缺乏“接管令”等具体措施。《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在制度创新上取得一定成效,但须警惕立法目的多元性对程序法定主义可能会产生的冲击,避免破产法异化为泛化的社会治理工具。
内容提要:预重整是介于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之间的混合程序,本质是庭外协商、庭内确认的衔接机制。预重整的非公开谈判有助于保全公司运营价值,通过庭外达成共识,再借助司法程序快速确认方案约束异议债权人,提升重整效率。预重整适用于债务结构集中、债权人较少的企业。预重整存在多种变体,其债权人参与程度与司法介入深度存在一定的差异。若缺乏有效司法监督,非公开谈判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导致大债权人获益甚至引发利益输送。实践中,部分法院将预重整视为准司法程序,模糊程序界限,削弱当事人意思自治,规避正式重整程序,背离其高效、灵活拯救的目标。《企业破产法修订草案》明确了预重整的程序衔接定位。构建该制度应坚持司法事后审查原则,即在正式重整启动后,法院审查庭外协商达成的初步重整计划草案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重整协议与重整计划草案内容是否实质一致。预重整庭外协商无须也不应产生中止执行的效力。辅助机构的选聘也应由利害关系人自主决定。
内容提要:名义股东破产时,隐名股东能否取回其名下股权,已成为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颇具争议的难题。当前司法实践在“实质归属”与“外观主义”之间的立场分歧,折射出对破产取回权法理基础的认识尚不明晰。隐名股东对代持股权的权利主张,实质上是其原有实体财产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确认与延续。对此,宜确立“以实质归属为原则、外观保护为例外”的核心裁判理念,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实现公平清偿。其中对“交易关联性”的界定,应运用类型化方法对不同代持情形下的权利实现规则予以细化,进而构建一套兼顾公平价值与交易安全的法理框架,以期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指引。
内容提要:破产受理后的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构成一种程序衔接机制。与美国破产法上旨在维持现状并采效力控制模式的“自动冻结”制度不同,我国破产法倾向于将解除保全与中止执行作为债务人财产接管的保障性措施,且有着非常明显的行为控制特点。该程序衔接应在破产受理时自动生效,这种效力模式的实质是对该时点下破产程序进展的成熟程度及保障管理人接管财产必要性的肯定。在判断应否中止执行时,应当注意区分权利移转时点与执行程序终结时点;对担保权的行使仍应先行中止但不影响财产接管后的变价。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使管理人取得对财产的实际控制与处分可能性,但未中止执行不必然影响财产权利移转,只是管理人可通过执行回转等方式追回。解除与中止的效力终止后,仍应依破产受理前的顺位恢复保全与执行。
内容提要:《企业破产法》应当与《公司法》第191条相衔接,在公司困境时期将董事对股东的义务扩张至对债权人的义务,并依据公司困境的不同阶段,细化董事义务为采取合理措施帮助公司脱困、防止公司资产减少、禁止不正当交易以及必要时强制申请破产等内容。董事违反义务导致对债权人的责任具有特殊性,应根据董事的职位、身份、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承担不同形态的责任,并赋予债权人提起直接诉讼的权利,从而构建一套覆盖公司困境全阶段、兼顾各方利益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规则体系。
内容提要:跨境数据治理的全球规则缺位,催生了以美国、欧盟、俄罗斯、中国为代表的单边主义范式。美国依托技术市场优势,将其管辖范围延伸至域外;欧盟围绕人权保护,通过单一市场和“充分性认定”等规则向外输出其治理模式;中国与俄罗斯更多强调数据主权与安全,分别形成安全与发展平衡的弹性治理体系与绝对本地化的刚性控制模式。这些范式在外溢的过程中相互冲突,导致国家间法律互信瓦解、数据治理阵营化,并使数字贸易的发展遭受严重阻碍。究其根源,跨境数据单边博弈范式下的冲突,本质上反映了国家间在数字时代的主权理念差异,而国际规则供给的缺位与多边争端解决机制的失灵,又进一步加剧了跨境数据治理的现实矛盾。为应对这一挑战,有必要回归多边主义视角,明确国家数据主权相对性的内涵,促进不同治理体系间的规则兼容,并依托WTO平台构建专业高效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平台。
内容提要:当前,以安全为主导的数据跨境流动法律规制面临多重困境:既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抑制数字化的经济发展、制约国际竞争能力,也导致治理工具趋于僵化。为此,研究主张应在高水平质量的发展视域下,坚持高水准安全与高水平开放并重,确立动态、与风险相适配的安全观,以及统筹安全与发展的“平衡发展观”,以此推动监管理念的根本转变。在此基础上,研究进一步提出构建协同治理新范式,依据分级分类、责任共担与动态监管等原则,实现数据跨境流动的精准化、系统化与灵活化治理。具体完善路径包括:建立以发展为导向的数据跨境流动规制体系、细化治理工具、划定不可披露数据清单,并积极拓展数据贸易合作,从而最终达成高水准安全与高水平发展的有机统一,实现数据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动。
内容提要:针对公司财产向股东转移,公司法的规制手段分散且体系性不足,应在资本维持原则基础上借鉴“大分配”理念,以财产转移是否减损资本为标准,将公司财产向股东转移分为资本减损型转移和非资本减损型转移。资本减损型转移应统一适用以债权人保护为核心的法定减资程序。非资本减损型转移应将“无盈不分”作为统一财源限制标准,并与各行为原有的法定事由限制并存,上市公司非资本减损型转移的财源限制应予豁免。违法资本减损型转移统一适用《公司法》第226条的规定。违法非资本减损型转移统一适用《公司法》第211条的规定。
内容提要:刑事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是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与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内容。历经十余年改革,我国已形成公安机关牵头管理、公检法共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多元保管模式。然而,当前保管工作中仍都会存在权属不清、程序混乱、价值贬损等问题,极度影响司法公正与财产权保护。为此,亟须推动建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主管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制定并严格执行管理中心内部标准操作流程,强化权力约束。针对保管专业性不足的现实瓶颈,则须进一步落实涉案财物在保管期间的有限使用或收益提存机制,并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化、专业化的第三方保管力量,以实现财产价值的有效保全。最终,通过构建权责清晰、运行规范、技术先进的涉案财物集中统一保管体系,实现保障司法公正与强化产权保护的双重目标。
《经贸法律评论》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正式批准创办的法学理论期刊。本刊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主办,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编辑。本刊为双月刊,逢双月18日出版,国内外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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